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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4-02 17:00阅读数:

  
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养羊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全省性行业内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羊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以秘书长具体工作地址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省养羊业的发展。

(二) 查研究省内外养羊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养羊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省内外市场。

(七) 社会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羊、饲料饲草、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展览会 、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发展与省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三)承办省畜牧业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三) 从事养殖、加工、经营及其他等养羊行业相关工作;

(四)会员加入本会后具有河北省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公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如实填报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四)分会秘书处公布结果。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分会的章程;

(四)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分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它不法行为,以至损害本分会名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通过,并报省畜牧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处理临时发生的紧急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养羊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副秘书长由河北省畜牧业协会领导兼职。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为便于工作开展,更好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决定成立养羊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岗位,由来自省内大专院校、科研(推广)单位及企业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养羊专家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行业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财务由分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之后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草案经2018年2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畜牧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凡以分会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均需报河北省畜牧业协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及其他收入,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入的会费等收入由协会统一管理,分户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做好与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的衔接,在各市及有关县畜牧站设立联络员。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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